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潜在法律风险

时间: 2021-8-6 11:52:38来源:香港南昌登尼特 点击:837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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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中,我们经常会谈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各种法律风险,包括民事法律责任、行政法律责任、刑事法律责任等。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主体形式,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但却可以对外开展经营。由于分公司在经济与法律方面不具有独立性,分公司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。对于总公司而言,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相当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、职能部门,而分公司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。目前,我国《公司法》并未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义务、责任做出明确规定,对分公司负责人的规制更多地散落在其他法律法规当中。一般情况下,被登记为分公司负责人存在被限制高消费与税务方面的法律风险。

 

  • 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律风险

根据规定,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,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。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,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。被执行人为单位的,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,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。从上述规定可知,分公司在总公司或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,将会面临被列为被执行人的风险。而一旦该分公司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,分公司的负责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。

 

  • 税务方面波及分公司负责人经营的其他公司

根据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规定,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,在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后,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,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,由检察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。也就是说,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,极易被认定为非正常户。若分公司负责人经营的分公司被列为非正常户,后续分公司负责人注册的其他公司也会受到牵连,在退税、购买发票、政府项目承接等方面遭受不利待遇。为防范法律风险,原负责人若已不实际参与分公司的经营,应及时要求公司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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